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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
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
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
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
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
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
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
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评论
经典
法理学应当从法律本体出发,是研究法律而非法理学本身的学科。这本书问题的是以法理学本体视角来认识法律,整本书变成了在写“什么是法理学”,变成了诸多理论的大杂烩,作者自己所谓的观点也乏善可陈。在《哈特的一生》里,博登海默打了个小酱油,很不幸,这个酱油也是从法理学本体出发的,他指责哈特的理论缩小了法理学的范围。由于译者挂了,本书的错误也无从修订了,比如把伯林的积极自由、消极自由翻译成正面自由、负面自由。
目前来说,丰富了不少对法律的看法。
2006 大二第二期
把书边读边抄
是一个讲义,但是里面关于哲学的内容还是很精道的,